近日,《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草案)》已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草案》明确,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实行“一个家庭限购一次且限购一套”政策,符合条件的3类海口居民家庭和7类引进人才可申购一套,安居型商品住房以一百平方米以下为主,最大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
对于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的房源、房价等,《草案》也提出了相关要求。
《草案》提出,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限制流转、公开公平的原则。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才发展、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以及各产业园区根据海口市经济发展状况、产业政策和安居型商品住房需求情况等,组织编制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房源统筹方面,纳入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统筹管理范围的住房包括:依据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计划,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安居型商品住房用地,并由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型商品住房;根据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保障需求及房源建设计划,经市政府同意,企业利用已供未用存量商品住宅用地建设或将存量商品住宅转型等方式筹集的安居型商品住房;其他依规定纳入由政府统筹管理的安居型商品住房。
面积及房价及方面,安居型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一百平方米以下为主,最大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实行全装修和采取装配式建筑的方式建设。具体建设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建设成本(包含土地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税费等)、房价收入比及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并在土地挂牌前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在项目可运作、可持续前提下,销售价格应明显低于同区域的市场均价。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提出新出让土地建设的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采取现房销售方式,并按现房销售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实行“一个家庭限购一次且限购一套”。申请家庭成员已购买了单位房改公有住房、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补贴的,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但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停止享受住房补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申购对象及条件方面,《草案》提出安居型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居民家庭、引进人才,具体为:
(一)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2020年4月28日前已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2020年4月28日后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3、未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60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含)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二)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已取得本市户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24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36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未取得本市户籍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3、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5、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6、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本市服务1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7、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市(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本条所称实际居住时间按应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的一半计算。2020年4月28日前,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已达到要求的,不再核实实际居住时间;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须核实2020年4月28日之后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对应的实际居住时间。
本条所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含二手房、已转让的住房。
值得一提的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引进人才和年满28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
对于已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申请人;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的;其他依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的申请人等,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