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61年所得税法(该法),房屋财产所得是应税所得之一。房屋财产包括任何建筑物或土地附属物(属于其),个人是所有人的财产(为商业或职业目的而占用的财产除外),应在该总目下征税。
住宅可以由个人自住(SOP)或出租(LOP)。如果由于他/她在其他任何地方的工作而无法被占用,则也被视为SOP。除此之外,如果有多个房屋空置,则视为空置(DLOP)。考虑到由于工作,子女教育,父母等原因而难以在两个地点维持家庭的困难,2019年临时预算减轻了对两处房屋财产(相对于一处)索取SOP的负担,因此从19-20财年开始,在这种情况下,第二个SOP将不被视为DLOP。
出租物业的税收优惠
关就LOP而言,年度总值(GAV)是该年中合理预期出租该物业或实际收取的租金中的较高者。年度净值(NAV)计算为GAV减去所有者在当年支付的市政税。此后,可以按资产净值的30%扣除和借入资本的全部利息来计算该财产的应税收入。对于SOP,NAV被视为NIL。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无法要求30%的标准扣除额,并且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额每年不得超过20万卢比。
Parizad Sirwalla合伙人兼全球移动服务负责人–税收/毕马威(KPMG)医疗和健康保险ESOP的税收优惠:在选择股票期权之前,先要了解它们的税收影响国家养老金系统的多重税收优惠如果是共同拥有的财产,则每个共同所有人都有责任对他/她从财产中获得的收入份额纳税。在印度,亲戚(丈夫,妻子,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共同拥有财产是很普遍的。但是,所有权文件并未明确规定每个共同所有者的份额。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对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应根据每个人为财产费用提供的资金来考虑。同时,其他因素,例如相关文件中所述的份额(如果有的话),任何陈述的意图或提出的权利要求,只是作为例外的补充因素。因此,所有权文件应拼写每个共同所有人的持股比例,成本资金等,以及各种其他因素,以证实每个共同所有人主张的减税额。
扣减可用于在建公寓
关于在建物业,自房屋建造/拥有之年起,可分五等额分期支付房屋贷款利息。但是,这种扣除包括在20万卢比的整体扣除限额之内(如果是自住物业),只剩下用于扣除当年已付利息的余额。此外,由于开发商无法预料的完成施工的延迟,在施工前期间支付的利息部分也可能很高。
对于LOP / DLOP,尽管对住房贷款的利息支付没有扣除上限,但从2017-18财年开始,在“房屋财产收入”项下抵销损失任何其他收入来源的收入每年不得超过20万卢比。换句话说,“房屋财产收入”项下的净损失金额(来自所有财产的总和)超过20万卢比,则无权抵消,并且只能在以后的8年中结转反对这些年的房屋财产收入。根据《抵制法》当时普遍的规定,这一限制已经影响了过去(即2017-18财年之前)获得住房贷款的数千名购房者。
此外,个人可以在该法第80C条规定的各种节税工具/支出的年度上限15万卢比的总限额内要求扣除房屋贷款本金,但要遵守特定条件,因此几乎没有余地在这方面节省。
(作者是毕马威印度的合伙人兼全球移动服务–税务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