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申请扣除节省租金收入税

根据1961年所得税法(该法),房屋财产所得是应税所得之一。房屋财产包括任何建筑物或土地附属物(属于其),个人是所有人的财产(为商业或职业目的而占用的财产除外),应在该总目下征税。

住宅可以由个人自住(SOP)或出租(LOP)。如果由于他/她在其他任何地方的工作而无法被占用,则也被视为SOP。除此之外,如果有多个房屋空置,则视为空置(DLOP)。考虑到由于工作,子女教育,父母等原因而难以在两个地点维持家庭的困难,2019年临时预算减轻了对两处房屋财产(相对于一处)索取SOP的负担,因此从19-20财年开始,在这种情况下,第二个SOP将不被视为DLOP。

出租物业的税收优惠

就LOP而言,年度总值(GAV)是该年中合理预期出租该物业或实际收取的租金中的较高者。年度净值(NAV)计算为GAV减去所有者在当年支付的市政税。此后,可以按资产净值的30%扣除和借入资本的全部利息来计算该财产的应税收入。对于SOP,NAV被视为NIL。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无法要求30%的标准扣除额,并且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额每年不得超过20万卢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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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共同拥有的财产,则每个共同所有人都有责任对他/她从财产中获得的收入份额纳税。在印度,亲戚(丈夫,妻子,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共同拥有财产是很普遍的。但是,所有权文件并未明确规定每个共同所有者的份额。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对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应根据每个人为财产费用提供的资金来考虑。同时,其他因素,例如相关文件中所述的份额(如果有的话),任何陈述的意图或提出的权利要求,只是作为例外的补充因素。因此,所有权文件应拼写每个共同所有人的持股比例,成本资金等,以及各种其他因素,以证实每个共同所有人主张的减税额。

扣减可用于在建公寓

关于在建物业,自房屋建造/拥有之年起,可分五等额分期支付房屋贷款利息。但是,这种扣除包括在20万卢比的整体扣除限额之内(如果是自住物业),只剩下用于扣除当年已付利息的余额。此外,由于开发商无法预料的完成施工的延迟,在施工前期间支付的利息部分也可能很高。

对于LOP / DLOP,尽管对住房贷款的利息支付没有扣除上限,但从2017-18财年开始,在“房屋财产收入”项下抵销损失任何其他收入来源的收入每年不得超过20万卢比。换句话说,“房屋财产收入”项下的净损失金额(来自所有财产的总和)超过20万卢比,则无权抵消,并且只能在以后的8年中结转反对这些年的房屋财产收入。根据《抵制法》当时普遍的规定,这一限制已经影响了过去(即2017-18财年之前)获得住房贷款的数千名购房者。

此外,个人可以在该法第80C条规定的各种节税工具/支出的年度上限15万卢比的总限额内要求扣除房屋贷款本金,但要遵守特定条件,因此几乎没有余地在这方面节省。

(作者是毕马威印度的合伙人兼全球移动服务–税务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