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局近日印发的《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提出,在京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依法规范催收行为,不得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催收贷款。针对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而产生不良信用信息等情形,各机构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前,应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提醒和告知借款人。
在篇首,我们需要明确一个理念,那就是惩罚绝不是征信系统存在的目的。其实早在2019年,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就曾指出,要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和扩大化。失信惩戒不是征信系统的目的,其真实目的是为了让全社会依法守信,建立完善公平的信用体系,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
所以,在用户出现不良征信行为时,有关部门和机构第一时间不应是立即写入不良征信报告和采取惩戒手段,而应当提前告知,并且采取必要的复查核查措施。如果在用户不知情,或者说是非主观故意的情况下,用户被记录了不良征信,那么相关部门和机构就有责任告知用户,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征信数据偏误。
之所以要规范征信数据报送,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征信,让征信系统发挥其原本的价值和作用。从经济角度来说,征信体系的存在显著降低了交易成本,因为交易双方可以直接参考征信报告,而不用投入大量的信息收集成本去判定交易的可靠性。而且,征信的存在可以减少因借贷抵押等行为而被闲置的社会资金,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如果因没有提前知会用户,或者说是刻意隐瞒,侵犯用户的知情权,那么就会造成不良征信对用户行为识别偏误的后果,将会带来不必要的社会损失。其一,不良征信如果存在识别偏误的风险,消费者会更愿意选择实物抵押、资金抵押等传统方式,而不会相信征信报告,这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其二,对于被识别偏误的人们,“被不良”将会严重影响他们的信用活动,甚至有可能错失关键的市场机会。
笔者认为,规范征信数据报送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
首先,明确相关机构的角色,尽到事前通知告知的义务,保障用户的知情权。相关机构和部门在用户出现不良信用记录时,应及时告知,消除“被不良”“被失信”现象,并积极引导其修复信用。
其次,在用户被告知自己存在不良征信之后,要给其一个申诉的机会,每一个人都可以对自己的不良征信提出异议,否则如果仅仅是盖棺定论后的通知性质,那仍然无法保障征信用户的正当权益。
再次,在这个过程中也要缩减异议处理的程序环节,减少处理异议和协查的超期现象,给用户“及时的正义”,最小程度影响其正常的信用活动。
实际上,规范征信数据报送只是规范征信的一部分,随着中国信用体系的逐步健全完善,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手段来规范使用征信。包括规范有关机构对征信报告的数据记录,杜绝随意登记征信的行为;还要约束征信系统使用者的行为,不应让征信报告成为机构催收或者与用户谈判的筹码。
综上,窃以为,规范征信数据报送程序,保障用户知情权是完善征信体系的重要一步,未来我们还应秉承“惩戒不是目的,提升信用才是目的”的理念从征信数据记录、使用者行为等角度进一步规范使用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