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条红线”不能踩 25万亿理财市场迎重磅新规

经济观察报 记者 胡艳明 关乎25万亿银行理财市场的又一重要新规落地!

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半年后,5月27日,《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于出炉,将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办法》共八章69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厘清产品发行方和销售方责任等。此次《办法》,也被视为资管新规发布、理财子公司成立之后,对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的新规定。

据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数据显示,截至3月末,我国银行业理财市场规模达到25.03万亿元,全市场理财投资者达到4979.63万。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办法》适应了理财公司成立之后理财产品销售法律关系变化的需要,厘清理财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等各方的关系和责任,有助于加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和行为监管,推动理财产品销售和理财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一类是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这也意味着,支付宝、京东金融等第三方互联网销售平台暂时被拒之门外。

与此同时,这个迎来重磅新规的理财市场,有“18条红线”不得触碰。

《办法》适用范围扩充

相较2020年12月25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办法》吸收采纳了三方面建议,主要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适用机构范围、进一步完善禁止性规定并设置《办法》实施过渡期。

《办法》的适用机构范围从“理财子公司”扩充至“理财公司”,名称从原来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并明确理财公司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和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理财公司,从而将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纳入适用机构范围。

目前,除了国内银行系成立的理财子公司,已有四家国有银行旗下理财子公司与外资理财机构合资成立理财公司。其中,中银理财与东方汇理合资成立的汇华理财,以及建信理财与贝莱德、淡马锡合资成立的贝莱德建信已经开业。而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旗下交银理财在上海市筹建施罗德交银理财有限公司,工银理财与高盛合资理财公司则已获批筹建。

对于范围扩展的原因,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理财公司设立后,产品销售的相关法律主体扩展为理财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各方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定位、权责关系、风险预期均发生变化,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规范。”

二是进一步完善禁止性规定。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更好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

三是设置《办法》实施过渡期。为机构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信息登记和披露等准备工作预留时间。此外,还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完善。

互联网平台暂无销售资质

《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一类是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根据规定,现阶段允许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理财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

在此规定下,目前互联网平台如支付宝、度小满、京东金融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和其他专业机构暂时还无法获得代销资质。不仅是理财产品,去年以来,包括互联网存款、互联网贷款等业务都得到监管的进一步规范。

不过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对记者表示,《办法》对理财子公司相关产品的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明确规范,引导其规范发展,避免此前互联网平台代销出现的一些不适当行为。目前理财子公司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关键是“起好步”,树立品牌和培育良好市场声誉,同时也有助于提升监管效率。

“其他机构既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专业的销售公司,也包括互联网平台。”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随着理财子公司发展的逐步的完善,老百姓对相关产品接受程度不断提高,可以进一步地去拓展到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和其他的专业公司。尽管现在没有扩展到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和其他的专业性的公司,包括互联网平台,但是已经从理论上留了空间。

“《办法》规定的代理销售机构现阶段为其他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和其他专业机构暂时还无法获得代销资质。”董希淼表示,在理财公司刚刚起步、市场辨识度不高以及投资者教育还需加强等情况下,《办法》对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范围的设定相对谨慎,没有进一步扩大代销机构范围,有助于维持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也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辨别。同时,《办法》禁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私募理财产品,符合当前投资者接受度和投资习惯。《办法》指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营业网点销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也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软件(手机银行客户端)等自有的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

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刘丽娜表示,资管行业与互联网的结合要以充分的消费者保护和信息披露为前提,如果能把各种前提条件清晰化,相信二者未来可以进行规范合作。

另外,《办法》坚持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共同承担销售责任。理财公司设计发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

“18条红线”

此前,银行等机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销售理财产品行为引发不少法律纠纷、诉讼等案件,此次《办法》对于违规销售行为进行了明令禁止。《办法》规定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禁止行为,具体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不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方面,着力针对资管产品销售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则要求,强化行为规范。《办法》第二十五条,就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提出18个禁止性规定。换言之,理财市场有“18条红线”不能踩。

相比征求意见稿,禁止性规定有所增加。其中,新增第三点要求,即不得“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董希淼表示,这主要是为了防止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有助于更好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办法》明确规定了销售机构需要明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打破刚性兑付,不得直接或变相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周茂华对记者表示,这意味着未来不存在“保本”理财产品,这将推动机构根据市场需求提升产品创新能力,满足市场不同风险收益偏好。

同时,周茂华认为,明确理财产品各方法律责任,信息完全登记等,这对老百姓来说也是一大利好,未来国内理财销售机构渠道将更加规范,理财产品信息将更加透明,也避免此前互联网平台代销出现的一些不适当行为;但同时理财产品打破刚兑、“买者自负”,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相关产品信息,选择与自身风险偏好匹配的产品,理性投资。

对金融机构来说,周茂华表示,一是合规压力上升。理财产品发行及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代销等业务流程的重塑,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提升业务员综合素质,确保产品业务每一个环节依法合规;二是提升产品创新力。打破刚兑后,应致力于如何提升理财产品创新能力,满足市场多元化、多层次的风险收益偏好,增强行业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