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划出金融衍生品“红线”:原则上仅开展场内业务,投机业务严肃问责

去年初,国资委曾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30个“应当”,11个“不得”,1个“禁止”,督促中央企业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建立“严格管控、规范操作、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业务监管体系。

在今年大宗商品市场出现系统性上涨的背景下,4月30日,国资委再次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后简称为《通知》),对部分中央企业存在资质审核把关不严、信息化监测水平不高、业务报告不及时等问题,进一步作出明确要求。

首先是强化业务准入审批。

《通知》要求,中央企业集团董事会负责核准具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子企业业务资质,研判业务开展的可行性,确定可开展的业务类型,不得授权其他部门或决策机构审批。

具体包括,核准事项应当明确操作主体的交易品种、工具、场所等。品种应当与主业密切相关。工具应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应当优先选择境内交易场所。集团未经营相关境外实货业务的,不得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商品类衍生业务原则上应当仅开展场内业务,确需开展场外业务的,应当进行单独风险评估。

其次,加强年度计划管理。

金融衍生业务年度计划应当与操作主体财务承受能力、年度经营计划相匹配。年度计划的审批内容应当包括:年度实货经营规模、年度保值规模、套期保值策略、资金占用规模、时点最大净持仓规模、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等。

再次,加快信息系统建设。

《通知》明确,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的操作主体,应当建立金融衍生业务信息系统,覆盖业务全流程,嵌入内控制度要求,实现“期现一体”管理,具备套保策略审批、交易信息记录、风险指标监测、超限额或违规交易预警等功能。

已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中央企业应当加快推进各层面信息系统建设,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年内建成上线。新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中央企业应当将信息系统建设作为必备条件。

最后,严格备案报告制度。

各中央企业应当高度重视金融衍生业务季报统计工作,强化组织管理,明确责任部门,细化指标统计标准和数据口径,确保报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随财务快报一并报送金融衍生业务季报表及相关附报文档。

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集团应当于24小时内书面向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报告,并就事件处置进展建立周报制度。突发或特别紧急事项可先口头报告,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概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对于信息系统未按时建成上线的,将要求企业增加报告频率或提示董事会缩减业务规模;对于开展投机业务,存在超规模、超品种、超限额以及未经资质核准开展业务等违规交易问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国资委表示。

(作者:董鹏 编辑:张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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