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出台措施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4月26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下称《意见》),对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行为进行规范,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原则上不超3个月。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向记者表示,此次政策是针对“二房东”——长租公寓及其市场的首个系统监管政策,有助于规范市场经营。

近年来,部分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有的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少数住房租赁企业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此,《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加强住房租赁企业从业管理,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

《意见》要求,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意见》还要求,各地应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同时,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企业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租金贷”,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金融机构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对住房租赁企业加强名单式管理。

“此次政策明确了租金的两个方面监管,较为系统地填补了过去租金方面的监管问题。过去租金的收取等没有监管,导致资金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也是金融风险的来源点。”严跃进表示。

《意见》要求,租赁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此外,各地还需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协同的住房租赁联合监管机制,将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