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湖北武汉的王先生遭遇糟心一幕:送上门的7道菜绝大多数都不是自己下单商家“靓靓蒸虾”提供的,而是饿了么骑手拼出来的“1+6真假餐”。饿了么骑手甘某回应称,买了1个真菜6个“假”菜,再附上假账单,如此操作,他“昧”了顾客36元。
3月22日,针对该事件,饿了么在官方微博上回应,平台已联系消费者提供先行赔付,并停止该配送员的服务资格,联动商家向相关部门举报。饿了么还表示,将举一反三,加强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另据上游新闻,饿了么还表示,目前涉事骑手已失联,内部调查暂无实质性进展,警方和市场监管局已介入调查。
商家回应
3月22日,商家靓靓蒸虾发布公告回应该事件:将内部优化外卖服务,希望市场监督部门、外卖平台能协助维权。
律师:平台向消费者提供赔偿后
有权向销售者或骑手追偿
“买家与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据封面新闻,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刘元涛律师解释,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销售者并不知情、也无过错,买家可依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相较于网络交易平台与骑手,买家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责任也更利于维护自身权益。对于骑手,买家并未与其直接构成合同关系,网络交易平台可以按照自身的内部制度或者与骑手的协议要求骑手承担对应的责任。
刘元涛表示,本次事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四十四条、《民法典》滴四百六十五条、五百七十七条定责及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网友:平台监管形同虚设?
有网友表示骑手有能力获得单号,说明店家是配合骑手送“真假菜”的,这是一条黑色的产业链,希望平台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治。
还有网友认为,作为外卖平台的饿了么没有履行应尽的监管职责,也应当对此次事件承担一定的责任。
你还有什么“诡异”的用餐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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