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市开放更进一步 支持民营和外资机构做A类主承销商

债市开放更进一步,将支持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债券市场各环节。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下称《方案》),再次强调“有序扩大金融服务业市场开放”,其中着重提到了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一系列新举措。

《方案》提到,支持社会资本依法进入银行、证券、资产管理、债券市场等金融服务业。这意味着,未来更多的社会资本可以进入债券市场,参与债券发行中介、债券投资交易及债券投资者服务等环节。换句话说,未来会看到越来越多的民营机构和外资机构作为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增进机构等参与到债券市场中来。

“不论所有制、不论中资外资,鼓励各类机构进入市场,共同发展,对于促进资本市场朝着更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提高市场效率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中国人民大学中债研究所所长类承曜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此次《方案》的亮点更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金融机构和境内外资金融机构获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商资格,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中信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明明对第一财经记者称,民营机构参与债券承销的主要优势在于民间资本关联更紧密、运作效率更高;外资机构参与债券承销的主要优势是有利于扩大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更好地服务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

明明表示,债券投资交易及债券投资者服务环节已经有社会资本的普遍参与,尽管债券投资机构仍以国有银行、地方银行为主,但各类私募投资机构、中小投资者均有充分机会参与债券投资,监管已针对投资者适当性规范进行了充分规定。

而在债券发行中介领域,社会资本参与度相对不足。

非金融企业债的承销资格从高到低分为A类主承销、B类主承销以及承销商。其中,A类主承销商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B类主承销商可在限定范围内开展主承销业务,并且在起步阶段需要与A类主承销商联合开展承销业务一年。再往下一个层级的是承销商。

在过去,A类主承销商主要是国有大行、政策性银行、股份行以及一些大型城商行和券商。一些中小城商行、农商行是B类主承销商。更小一点的城商行、农商行,以及少数的信托和财务公司只能具备承销商的资格。

外资银行参与的也是少数。2019年7月之前,只有6家境内外资银行获得B类和承销商的资格。而B类资格的外资行业务范围只能做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也就是熊猫债这一小块业务。

但是这种格局在逐渐打破,尤其是A类主承销商的构成越来越多元,最主要的标志就是一些民营机构和外资机构获批了相关资格。

2019年7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宣布,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随之,德意志银行(中国)和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最先获得A类牌照。截至目前,汇丰银行(中国)、渣打银行(中国)是B类牌照;摩根大通(中国)、花旗银行(中国)、三菱日联(中国)、瑞穗银行(中国)是承销商资格。

2021年1月18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了申万宏源证券、平安证券、兴业证券、东兴证券、长江证券、中泰证券6家券商获得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资格,也就是A类牌照。

最新数据显示,目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商共有49家,B类主承销商共有25家,承销商60家。

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市的统筹开放问题也被提到,《方案》具体表示,“统筹规划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优化准入标准、发行管理,明确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整体性制度框架,研究制定交易所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明明对记者表示,统筹开放指的是要综合全局考虑有计划地开放,比如需要统筹国内外投资者关系、统筹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联通等。

按照现行的债券市场管理办法,主要是对可发行债券的境外机构设定一系列条件,对发行方式施以限制,同时在债券发行到结算、信息披露、其他监管等方面做出规范化的管理。“伴随着进一步的放开,整体框架可能与此类似,以限制债券发行和规范发行流程为主,而具体要求会更严格,约束更多,同时流程更具体。比如,对境外发行机构的一些限制和管理,对机构资质、发行限额、发行方式进行一定的限制,同时发行债券的流程需要规范化,符合国内监管要求。”明明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