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市场禁入制度 提高证券违法成本

1月15日,证监会表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禁入制度,拟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前,国内资本市场禁入措施中,仅存在“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一类禁入类型,被业内俗称为“身份类禁入”。而在2020年3月新证券法实施后,新增了“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的“交易类禁入”。基于上述改动,规定也加入了“交易类禁入”规则,对于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违法者,不仅不得从事相关业务,也不得在证券市场上交易牟利。

本次修订遵循“有限目标、问题导向、尊重历史、稳定预期”的思路,坚持非必要不修订,对根据新证券法确有必要修订的内容进行完善,对其他内容予以保留,作出了兼顾操作性和灵活性的制度安排。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市场禁入类型,将市场禁入分为“身份类禁入”以及“交易类禁入”两类。“交易类禁入”作为新增的一类市场禁入,规定作出了兼顾操作性和灵活性的制度安排。在市场禁入对象方面,证监会选择将近年来执法实践中已实际被采取市场禁入的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人、各中介机构一般工作人员、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等人员明确纳入禁入对象,并将信息披露严重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列入终身禁入情形。

近几年,证券市场乱象仍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违法违规操纵证券的行为依然存在。从证监会公布的数据来看,2016年至2020年,证监会共对298人次的自然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其中3至5年和5至10年两档次市场禁入共计216人次,占比约72%;终身市场禁入82人次,占比约28%。在当前资本市场对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大环境下,新的规则调整后明显加大了处罚力度,将对相应的信披人员或内幕消息知情者产生较强的震慑力。

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规定还对防控市场风险留出了制度空间。为避免因交易无法了结引发信用风险,规定将信用类交易业务纳入禁止交易的除外情形。同时允许投资者卖出被禁入前已经持有的证券,大股东、实控人和董监高等如果被采取交易类禁入措施,仍可依法卖出被禁入前持有的股票,但是需要符合相关规定,以避免发生“处置风险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禁入规定不允许在二级市场做任何投资,监管尺度进一步扩大。虽然触发“交易类禁入”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交易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但新规也对有关责任人员被责令依法买回证券、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持有的证券被依法强制扣划或转让等情形作了例外规定,以此避免不同规定叠加碰头、相互掣肘。相关责任人在被禁入前已经报送或者已经公开披露的材料中约定继续交易证券的,也被纳入除外事项。此举旨在为避免影响相关主体践信守诺,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些配套举措能够避免因交易无法了结引发信用风险,也能够避免上市公司股权因股东禁入而产生治理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