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这一年全面提速: 外资布局谋划境内金融机构控股权

虽然受到疫情冲击,中国金融对外开放步伐依然稳步推进。

在外资机构准入方面,越来越多海外金融机构纷纷加大中国业务布局。惠誉成为继标普之后第二家进入中国市场的国际评级公司,高盛、摩根士丹利、瑞士信贷等外资金融机构已实现对其在华合资证券公司的控股,美国运通在我国境内发起设立的合资公司取得了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

在吸引海外机构入境投资方面,随着《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政策出台,不但大幅方便海外机构投资境内金融品种的资本兑换进出操作,还令他们投资范畴扩宽至新三板挂牌证券、私募投资基金、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债券回购、融资融券等领域。

在境内外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方面,近年中国债券先后纳入彭博巴克莱和摩根大通指数,纳入富时罗素指数也有了明确的时间表,驱动外资投资中国债券的热情持续增强。

不过,随着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全面提速,不同政策与投资渠道之间的融合也进入了“深水区”。

首先,相关部门需研究推进资本市场开放政策和渠道整合,把现行管道式、分市场、区域性的开放模式,逐步转向统一的制度规则性开放,从而改变QFII/RQFII、银行代理渠道、债券通、陆票通、QFLP等渠道交易规则不一的局面,打消海外资本对不同渠道监管尺度不一的顾虑,吸引他们加大力度投资中国。

其次,在外资金融机构准入放宽方面,相关部门需对境外金融机构设定更灵活的业务准入许可门槛,更大限度拓宽境外银行在华经营范畴,吸引后者更深入地服务中国实体经济发展。

最后,随着人民币持续升值吸引越来越多海外资本流入,如何防止大规模跨境资本流动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又是新的监管挑战。

对此,相关部门正积极沟通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

人民银行副行长刘桂平表示,相关部门将推动金融业系统化、制度化开放,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外资进入国内市场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外汇局副局长郑薇指出,外汇局将不断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宏观审慎方面着力防止大规模跨境资本流动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微观监管方面着力维护外汇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预示着未来一段时间,金融市场将呈现“高水准对外开放”与“强化风险管控”并重的新局面。

控股投资、准入门槛进一步放宽

11月24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新修订的《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的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在多位信托公司人士看来,此项新政将扭转近年信托业外资股东相继撤离的趋势。

数据显示,2014年底外资参股的信托公司达到11家。从2015年起,外资从信托机构撤资离场的现象开始增加。截至目前,中外合资信托公司降至仅7家。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了解到,近年外资撤离信托业,也与他们布局中国信托业的实际回报偏低有着密切关系。由于难以获得控股权,因此外资未必会考虑合资信托公司长远发展,更关注能否在约定时间内获得足够高的资本回报。鉴于近年信托公司业务转型与不良资产处置压力较大,导致部分合资信托公司业务不够理想,促使这些外资选择离场“止损”。

“若相关部门在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的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的同时,还能逐步放宽外资金融机构控股国内信托公司的准入条件,很可能会吸引他们从原先的专注短期财务性投资回报,转向业务长期稳健发展。”一位国内信托公司高层指出。

在他看来,近年越来越多外资金融机构加大中国业务布局,与相关部门放宽外资控股境内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有着较强关联。比如高盛、摩根士丹利、瑞士信贷等外资金融机构已实现对其在华合资证券公司的控股。

当前,相关部门持续放宽外资机构准入门槛面临的另一项挑战,是如何优化业务准入的许可审批。

一家外资银行高层向记者直言,尽管中国相关部门已大幅放宽了外资银行业务准入门槛,包括外资银行一落地就能开展本外币业务等,并简化了财务顾问咨询服务的审批限制,但相关部门仍按照外资银行在华业务规模对部分业务准入进行许可审批,导致规模偏低的外资银行一时无法获得业务资质。

“比如我们在海外主要擅长‘银行+证券’的综合金融服务,但由于在华业务机构规模较小,一直难以申请到证券牌照,导致我们在海外的业务运作优势很难在中国境内施展。”外资银行高层指出。

不少外资银行遭遇过类似困境。此前,一家擅长大宗商品领域交易与产业链投融资的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向记者透露,他们一直希望能控股一家境内期货公司,从而打通银行+大宗商品期货业务的境内外联动,但这项规划因难以获取境内期货公司牌照而暂时搁置。

在他看来,相关部门在优化外资银行业务许可准入门槛方面,可以变得更加灵活。比如相关部门不妨根据外资银行母行的国际信用评级,给予相应的业务拓展许可。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了解到,目前相关部门正对外资银行上述诉求进行研究,但监管部门需要权衡的,不仅仅是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之间的利弊,还有综合金融业务的持续创新发展,正令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风险日益突出。因此相关部门在强化机构监管的基础上,更要注重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有机结合,织密监管矩阵,拓宽监管视野,延伸监管链条,穿透识别风险本质,做到机构、业务和风险监管的全覆盖。

对外开放力度超过预期

在持续放宽外资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同时,相关部门在方便海外资本参与境内金融投资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同样“给力”。

在9月25日晚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后,不少海外投资机构连夜向总部发函,提议加大中国资产的配置额度。

究其原因,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办法》在对外开放力度方面超过海外机构的预期。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一是将QFII/RQFII审批时间从20天大幅压缩至10天,并大幅简化申请材料;二是大幅放宽托管人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的监管要求,令QFII/RQFII机构有更多选择;三是取消QFII/RQFII机构委托境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不得超过3家的限制;四是大幅放宽QFII/RQFII投资范畴,允许QFII/RQFII投资新三板挂牌证券、私募投资基金、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债券回购、融资融券等;五是在资金跨境流动方面删除了“相关部门根据形势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等表述。

“毫无疑问,删除相关部门根据形势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等表述,将进一步打消海外投资机构对资金入境容易出境难的顾虑,有助于他们通过QFII/RQFII渠道加码人民币资产的投资额度。”一位海外投资机构亚太区首席代表向记者指出。在解决资金进出兑换操作顾虑后,如今不少海外投资机构更关注在QFII/RQFII渠道下,如何用好投资范畴拓宽政策,并找到新的投资机会。

“今年以来我们一直都相当亢奋。因为扶持政策的持续面世,让我们对加大配置中国资产更具信心。”一位欧洲大型资管机构驻华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比如9月中旬出台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允许海外投资机构在本外币基本匹配的原则下,取消单币种(人民币或外币)投资的汇出比例与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结算代理人办理即期结售汇等限制,彻底打消海外投资机构对资金流出难的顾虑,从而迅速决定将人民币债券投资额度翻一倍。

此外,相关部门正着手统一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则,并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加之此前相关部门出台政策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要求、对合格投资者跨境资金汇出入和兑换实行登记管理、允许合格投资者自主选择汇入资金币种和时机等,都吸引他们自年初以来,一直在加仓人民币债券投资额度。当前他们仅人民币债券的投资规模,就已经较2020年初增加逾一倍。

记者多方了解到,要吸引海外资本持续加大人民币资产的配置力度,相关部门还需在境内金融市场交易规则制定方面,与国际惯例进一步接轨。

比如,不少海外投资机构仍然习惯国际股票投资市场的资金T+2的交割结算制度与先买股后付款交易模式,对A股T+1交割结算制度与先打款再买股(无法开展高杠杆融资)的交易模式不够熟悉。

与此同时,境内对金融交易账户采取实名制开户与穿透式监管,与国际流行的名义持有人账户与多级托管有所差别,导致部分海外投资机构担心若开户参与境内某些金融品种投资时(比如大宗商品期货投资),可能会遭遇某些强制监管措施。包括担心相关部门会强制要求他们在交易系统加入一个软件,从而调取他们账户资料、实控人信息与交易数据。

“事实上,这种强制性监管行为并不存在。”一家境内期货公司高层表示,目前相关部门允许海外投资机构在交易系统自行选择安装软件,只需按照相关穿透式监管要求主动申报相关信息即可,不存在“调取账户所有资料与交易数据”行为。

“围绕名义持有人账户与多级托管制度设立的推进,我们已建议相关部门可以考虑借助自贸区金融创新先试先行政策进行试点。”前述海外投资机构亚太区首席代表向记者透露。此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的通知》里,对北京自贸区金融创新提出新要求——研究推进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渠道整合,研究推动境外投资者使用一个NRA账户处理境内证券投资事宜。

在他看来,NRA账户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有机会成为名义持有人账户,从而令众多海外投资机构感到投资交易信息私密性得以保障,更放心地加大中国资产的配置额度。

(作者:陈植 编辑:马春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