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披露刑事判决书,显示永年农信联社被骗贷4000余万元。
判决书披露,骗贷人为邯郸市奥创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锦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顺。2012年12月,李某顺以购买钢材为由,为其实际控制的邯郸市奥创物资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李某顺以其实控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为抵押,向永年区农信联社提供了数份土地相关权证,申请贷款2300万元。2013年1月,永年区农信联社发放贷款。
2013年12月,李某顺再次以购买钢材为由向永年区农信联社申请贷款1750万元,并提供另外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2014年1月,永年区农信联社发放贷款。
上述两笔贷款共计4050万元,贷款到账后,李某顺将绝大部分款项用于偿还民间借款,且到期后未归还。
2016年6月,永年区公安局接到报案,称李某顺有骗取贷款行为,经立案侦查,该局于2018年11月将李某顺刑事拘留。
经过调查发现,李某顺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相关材料均为虚假材料,国土部门并未给涉案土地颁发土地证。
面对虚假的土地使用权资料,李某顺表示自己受到了欺骗。李某顺称,办理贷款所用的土地证以及他项权证均为李某山办理,办理贷款时其并不知道证件没有备案。部分证下土地没有缴纳出让金是因为李某山表示有能力帮忙办理,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
在审理过程中,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顺是否明知其向信用社提供了虚假贷款贷款资料”。如果李某顺知晓此事,则可以认定为其有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从而满足骗取贷款罪的条件。
证人杨某、柴某则证实,2014年李某顺因为欠钱,与债权人召开过资产处置会,在会上李某顺明确表示:“我在永年信用社办理贷款时出具的手续都是假的,即使我还不上钱,永年信用社也没法将土地执行走。”
不过,即使除去他项权证和土地证等证件,李某顺在申请贷款时仍向信用社提供了虚构的合同,并且贷款实际使用用途与申请用途明显不符。
法院审理时认为,尽管李某顺辩称是李某山办理的土地证,其信以为真,但是其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情况下,应该明知所有缴费票据、出让合同均系伪造,且应该明知土地证的来源不合法。
2020年9月22日,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对李某顺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李某顺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4050万元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另外了解到,李某资产已被冻结,经评估价值3.7亿元。李某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曾提交认罪书,内容显示李某顺认罪悔罪,永年农信联社贷款将从其资产中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