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可以破产!又一大省宣布了

继深圳之后,又一地区发起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

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目前可登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浙江天平”查看全文。

据悉,该《指引》主要分为十一章节,包括基本原则、管辖、申请与受理、财产申报、管理人、财产调查与核实、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债务清理、程序终结和法律责任,共计六十一条。

本着依法合规、鼓励探索、府院联动三条基本原则,浙江省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

《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明确破产清算适用范围:

具有浙江省户籍,在浙江省内居住并参加浙江省内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依照本指引申请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除此之外,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本指引进行债务集中清理。

为什么要实行个人破产制度?

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简而言之,个人资不抵债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

然而,一直以来,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企业家一旦创业失败,就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重生,同时经营风险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且债务人如果资不抵债,可以通过依法申请破产保护的方式,避免其永远陷入债务危机,也防止出现背上沉重债务后四处逃债甚至自杀的现象。在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个人声誉受损的条件下,破产保护也提供给债务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破产保护=老赖福音?

对于这项新推出的制度,许多网友还抱有疑惑,认为该制度可能会造成更多老赖的诞生。

事实上,老赖是失信被执行人的简称,绝大部分是真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而有钱不履行的是极少数。

从成立意义上来说,个人破产制度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因此,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指引》也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

对于存在不诚信行为的债务人,法院可以裁定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依照相关规定对债务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

而对于有严重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仅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

除此之外,《指引》强化了对管理人的监管,对其设立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便更加公正公平地保障债务人个人破产的推进。

浙江已有个人破产保护先例

作为民营经济大省、改革开放的先行省份,浙江自2018年底以来,在个人破产领域实践先行。以温州、台州、丽水遂昌为代表的个人破产制度探索已经逐步开展,在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方面实现破冰。

自全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以来,温州法院对符合条件的19件案件启动清理程序,其中包括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

根据浙江法院网公开的案件信息,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2019年8月12日,平阳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9月24日,平阳法院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本次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4名,债权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

同时明确,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最终,该案得以顺利办结。

截至2020年9月30日,浙江全省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37件,其中台州137件,占比过半;温州56件,丽水41件。全省共办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147件,其中台州80件,温州、丽水各33件,绍兴1件。在债务及清偿方面,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涉案债务总额2.027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