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判决,对枣庄农商银行两名前员工违法放贷判处有期徒刑。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侯某,原枣庄农商银行台儿庄支行员工;被告人杨某,原枣庄农商银行市中支行员工。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8年7月,侯某利用担任枣庄市农村商业银行林桥支行信贷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多次顶用他人名义违法发放贷款747万余元。案发前本金740.72万元未归还。
其中,侯某个人使用499.5万元;杨某参与违法发放贷款3次共200万元,杨某个人使用200万元,案发前本金197.7万元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侯某、杨某的供述和辩解。枣庄市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的侯某、杨某的任职履历,报案材料、借款合同、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杨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判处侯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