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司法上诉法庭(NCLAT)保留其判断,如果没有解决方案且必须清算公司,有担保金融债权人是否可以将公司债务人的资产卖回发起人。
专家说,这一判决可能会对破产程序产生重大影响,并将决定错误的发起人是否对恢复对其公司及其资产的控制权有最后一击。
总部位于孟买的面料贸易公司Sanaa Syntex在2017年8月被接纳破产程序。但是,该公司没有发现任何收购方,随后国家公司法律法庭(NCLT)的孟买法官下令对其进行清算。
随后,清算人开始根据《破产与破产法》(IBC)的规定出售公司的资产,并将已实现的金额分配给债权人。然而,印度国家银行(SBI)是该公司的金融债权人,却承担了“不动产抵押资产的托管权”。通过“锁定位于古吉拉特邦的两个工厂单位的房屋”来锁定公司。
该银行表示,希望退出清算程序,自行实现应收账款。该银行随后表示,它希望将公司的资产卖回给以前的发起人,因为该程序不再属于IBC规定。
NCLT的孟买长凳在允许SBI退出清算程序的同时,禁止银行将资产出售给发起人或IBC第29条(A)规定的任何其他资格的人。
IBC第29A条禁止不良资产(NPA)持有人,包括发起人,参与解决程序。
然后,银行向NCLAT求助,要求应允许其在清算过程中出售资产并保持变现。但是,该公司的清算人反对银行的出价,并表示允许这种举动“将动摇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债权的全部动态”。
应当理解,如果允许有担保债权人通过在IBC之下被禁止的发起人的渠道实现有担保的利益,那么这将破坏《守则》的宗旨,清盘人在给NCLAT的书面陈述中说。